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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8年第31号公告规定

2008-7-11

20084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8年第31号公告规定: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不得转让,不得为无证企业代加工产品;为合法农药企业代加工与所颁证书相同的产品,必须在生产所在地的省级农药生产主管部门备案。简短的一句话包含了以下六点规定。

  1、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不得转让其它企业使用或者用于其他产品;

  2、委托加工企业与代加工企业必须是国家发改委已核准的农药定点企业;

  3、委托加工企业与代加工企业均须合法取得代加工产品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及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并执行相同的产品标准,即代加工产品三证相同;

  4、委托加工企业与代加工企业的代加工产品三证均应在有效期,任一方的任一证书过期则代加工合同同时终止;

  5、委托加工企业或代加工企业申请领取或换发代加工产品批准证书(或农药生产许可证)时,现场审查在本企业进行,本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管理制度。

  6、代加工企业必须在生产所在地的省级农药生产主管部门备案。

2008527日,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主持的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农药安全性评价GLP体系建设工作研讨会在北京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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